均田制的读音 均田制的意思
均田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,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,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。到了唐朝中期,土地兼并日益严重,至唐天宝年间,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,故至德宗年间被“两税法”取代。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,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。 均田制的实施,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,减少了田产纠纷,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,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。均田制的实施,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,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,转变为国家编户,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,保证了赋役来源,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。同时,西魏权臣宇文泰,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,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,起用募兵制,停用兵府鱼符,之后名存实亡。
- 均
- 田
- 制
“均田制”的读音
- 拼音读音:
- [jūn tián zhì]
- 汉字注音:
- ㄐㄩㄣ ㄊㄧㄢˊ ㄓˋ
- 简繁字形:
- 是否常用:
- 否
“均田制”的单字解释
“均田制”的意思
基本解释
基本解释
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。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,规定农民按人口、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,并向国家纳租调。此后在授田对象、授田年限、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,至唐中叶止。辞典解释
均田制 jūn tián zhì ㄐㄩㄣ ㄊㄧㄢˊ ㄓˋ 由于东汉末年战乱频仍,人民流离,户口锐减,土地逐渐集中于少数大地主和权势之家。北魏孝文帝为了制止地主强豪的兼并而实行「均田制」。即男夫十五岁以上受田四十亩,妇人二十亩,老免及身没则还田,又给桑田男夫一人二十亩,身终不还。其后北齐、隋、唐均沿用此制而稍有变革。
英语 equal-field system of Wei of the Northern dynasties 北魏 and Tang 唐 dynasties
网络解释
均田制
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,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,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。到了唐朝中期,土地兼并日益严重,至唐天宝年间,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,故至德宗年间被“两税法”取代。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,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。
均田制的实施,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,减少了田产纠纷,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,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。均田制的实施,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,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,转变为国家编户,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,保证了赋役来源,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。同时,西魏权臣宇文泰,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,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,起用募兵制,停用兵府鱼符,之后名存实亡。
基本解释
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。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,规定农民按人口、官吏按等级分配无主荒地,并向国家纳租调。此后在授田对象、授田年限、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,至唐中叶止。辞典解释
均田制 jūn tián zhì ㄐㄩㄣ ㄊㄧㄢˊ ㄓˋ由于东汉末年战乱频仍,人民流离,户口锐减,土地逐渐集中于少数大地主和权势之家。北魏孝文帝为了制止地主强豪的兼并而实行「均田制」。即男夫十五岁以上受田四十亩,妇人二十亩,老免及身没则还田,又给桑田男夫一人二十亩,身终不还。其后北齐、隋、唐均沿用此制而稍有变革。
英语 equal-field system of Wei of the Northern dynasties 北魏 and Tang 唐 dynasties
均田制
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,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,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。到了唐朝中期,土地兼并日益严重,至唐天宝年间,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,故至德宗年间被“两税法”取代。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,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。均田制的实施,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,减少了田产纠纷,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,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。均田制的实施,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,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,转变为国家编户,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,保证了赋役来源,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。同时,西魏权臣宇文泰,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,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,起用募兵制,停用兵府鱼符,之后名存实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