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法的读音 一切法的意思
一切法 梵语sarva-dharma,巴利语sabba-dhamma。乃泛指一切有为法(梵sam!skr!ta -dharma )、无为法(梵asam!skr!ta -dhrama )及不可说法。又作一切诸法、一切万法。即包含一切事物、物质、精神,以及所有现象之存在。原意作‘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’。(摄大乘论 卷三十一、大智度论 卷二)
- 一
- 切
- 法
“一切法”的读音
- 拼音读音:
- [yī qiè fǎ]
- 汉字注音:
- ㄧ ㄑㄧㄝ ˋ ㄈㄚˇ
- 简繁字形:
- 是否常用:
- 否
“一切法”的单字解释
【一】:1.最小的正整数。见〖数字〗。2.表示同一:咱们是一家人。你们一路走。这不是一码事。3.表示另一:番茄一名西红柿。4.表示整个;全:一冬。一生。一路平安。一屋子人。一身的汗。5.表示专一:一心一意。6.表示动作是一次,或表示动作是短暂的,或表示动作是试试的。a)用在重叠的动词(多为单音)中间:歇一歇。笑一笑。让我闻一闻。b)用在动词之后,动量词之前:笑一声。看一眼。让我们商量一下。7.用在动词或动量词前面,表示先做某个动作(下文说明动作结果):一跳跳了过去。一脚把它踢开。他在旁边一站,再也不说什么。8.与“就”配合,表示两个动作紧接着发生:一请就来。一说就明白了。9.一旦;一经:一失足成千古恨。10.“一”字单用或在一词一句末尾念阴平,如“十一、一一得一”,在去声字前念阳平,如“一半、一共”,在阴平、阳平、上声字前念去声,如“一天、一年、一点”。本词典为简便起见,条目中的“一”字,都注阴平。11.我国民族音乐音阶上的一级,乐谱上用作记音符号,相当于简谱的“”。见〖工尺〗。
【切】:[qiē]1.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:切西瓜。把肉切成丝儿。切断敌军退路。2.直线与圆、直线与球、圆与圆、平面与球或球与球只有一个交点时叫做切。[qiè]1.合;符合:文章切题。说话不切实际。2.贴近;亲近:切身。亲切。3.急切;殷切:迫切。恳切。回国心切。4.切实;务必:切记。切忌。切不可骄傲。5.用在反切后头,表示前两字是注音用的反切。如“塑,桑故切”。见〖反切〗。6.姓。
【法】:1.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,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,包括法律、法令、条例、命令、决定等:合法。犯法。变法。军法。婚姻法。绳之以法。依法治国。2.方法;方式:办法。用法。土法。加法。这件事没法儿办。3.标准;模范;可以仿效的:法帖。法书。取法乎上。4.仿效;效法:师法。法其遗志。5.佛教的道理:佛法。现身说法。6.法术:作法。斗(dòu)法。7.姓。8.指法国:法语。法文。9.法拉的简称。一个电容器,充以1库电量时,电势升高1伏,电容就是1法。
“一切法”的意思
基本解释
基本解释
佛教称万有为一切法。亦称一切诸法。
网络解释
一切法
梵语sarva-dharma,巴利语sabba-dhamma。乃泛指一切有为法(梵sam!skr!ta -dharma )、无为法(梵asam!skr!ta -dhrama )及不可说法。又作一切诸法、一切万法。即包含一切事物、物质、精神,以及所有现象之存在。原意作‘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’。(摄大乘论 卷三十一、大智度论 卷二)
“一切法”造句
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,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,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。
这自然法规我认为是最高的法规,一切法规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法规。
于一切法,应如是知,如是见,如是信解,不生法相。
觉了一切法,犹如梦幻响。
知一切法。即心自性。成就慧身。不由他悟。
一切法无我、无人、无众生、无寿者。
一切法门,明心为要;一切行门,净心为要。明心之要,无如念佛。忆佛念佛,现前当来,必定见佛,不假方便,自得心开。净心之要,无如念佛。一念相应一念佛,念念相应念念佛,佛号投于乱心,乱心不得不佛。
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,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,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。
如来说:一切法皆是佛法。所言一切法者,即非一切法,是故名一切法。
习俗先于一切法律,自然胜过一切。
基本解释
佛教称万有为一切法。亦称一切诸法。一切法
梵语sarva-dharma,巴利语sabba-dhamma。乃泛指一切有为法(梵sam!skr!ta -dharma )、无为法(梵asam!skr!ta -dhrama )及不可说法。又作一切诸法、一切万法。即包含一切事物、物质、精神,以及所有现象之存在。原意作‘由因缘而起之存在者’。(摄大乘论 卷三十一、大智度论 卷二)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,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,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。
这自然法规我认为是最高的法规,一切法规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法规。
于一切法,应如是知,如是见,如是信解,不生法相。
觉了一切法,犹如梦幻响。
知一切法。即心自性。成就慧身。不由他悟。
一切法无我、无人、无众生、无寿者。
一切法门,明心为要;一切行门,净心为要。明心之要,无如念佛。忆佛念佛,现前当来,必定见佛,不假方便,自得心开。净心之要,无如念佛。一念相应一念佛,念念相应念念佛,佛号投于乱心,乱心不得不佛。
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,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,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。
如来说:一切法皆是佛法。所言一切法者,即非一切法,是故名一切法。
习俗先于一切法律,自然胜过一切。